(2014)新民民一初字1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王忠金与王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民一初字1302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出生,汉族,现住址新民市。被告:王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缺席)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被告于2010年5月份因家庭琐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7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原、被告因性格不投,致使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10年5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被告已长期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已不能维持。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村委会证明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定的婚姻基础,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长期分居生活。现被告离家出走已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夫妻关系不能维持。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二、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用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树堂审 判 员 王丽艳人民陪审员 邴佳秋二0一二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祁 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