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345-11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蔡杏娇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蔡杏娇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345-1140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李松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东,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洪思聪,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职员。被告蔡杏娇人(详细信息见附表)等六十二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案件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乐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