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民一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沈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一初字第13号原告沈某,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现原告请求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师延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竹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