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增法民三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增城市电力局发电公司与增城市华侨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增城市电力局发电公司,增城市华侨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城市电力局荔城供电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三初字第568号原告:增城市电力局发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广杰。委托代理人:徐嵩、郭文萃,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增城市华侨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黎霍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钜钊,该公司文员。第三人:增城市电力局荔城供电公司,、二层部分。法定代表人:杜汉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增城市电力局发电公司诉被告增城市华侨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增城市电力局荔城供电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增城市电力局发电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增城市电力局发电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城市电力局发电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20元,由原告增城市电力局发电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德军代理审判员 李 毅人民陪审员 刘润兴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燕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