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建忠与汤孝华、毕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忠,汤孝华,毕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3号原告:陈建忠。委托代理人:殷林森。被告:汤孝华。被告:毕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忠与被告汤孝华、毕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忠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孝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忠撤回对被告汤孝华的起诉。原告陈建忠与被告毕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永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