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建忠与汤孝华、毕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忠,汤孝华,毕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梅商初字第3号原告:陈建忠。委托代理人:殷林森。被告:汤孝华。被告:毕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忠与被告汤孝华、毕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忠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孝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忠撤回对被告汤孝华的起诉。原告陈建忠与被告毕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继续审理。代理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永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