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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民二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力与王长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力,王长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民二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力,男,汉族,1959年生,系明山砖厂厂长。现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潘峰,吉林海明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福,男,1963年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上诉人王力与被上诉人王长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2)白洮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2)白洮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暴志东审 判 员  姜文林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倪继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