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民二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力与王长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力,王长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民二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力,男,汉族,1959年生,系明山砖厂厂长。现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潘峰,吉林海明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长福,男,1963年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上诉人王力与被上诉人王长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2)白洮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2)白洮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暴志东审 判 员 姜文林代理审判员 曹宝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倪继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