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世永与刘东业、扈建森、赵中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永,刘东业,扈建森,赵中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2号原告马世永。被告刘东业。被告扈建森。被告赵中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永与被告刘东业、扈建森、赵中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要求解除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中智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振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