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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马世永与刘东业、扈建森、赵中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世永,刘东业,扈建森,赵中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弥民初字第2号原告马世永。被告刘东业。被告扈建森。被告赵中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永与被告刘东业、扈建森、赵中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要求解除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中智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振海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