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受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张春庆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黄浦受初字第2号起诉人张春庆,女,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收到起诉人张春庆的行政起诉状及诉讼材料。起诉人称,2013年11月5日,其通过信函方式向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住房局)提出10件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黄浦住房局于2013年11月8日向起诉人发出告知书,确认其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信函,要求起诉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其办公窗口办理具体手续。起诉人认为,黄浦住房局发出的上述告知书违反了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相关规定,侵犯起诉人合法权益,剥夺起诉人选择信函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申请的权利,降低信息申请公开的效率。故起诉要求法院确认黄浦住房局作出的告知书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本案中,黄浦住房局向起诉人发出的告知书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春庆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蒲代文审 判 员 冯 玮代理审判员 蔡妙妙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爱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