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沾保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省博兴县金波利彩钢有限公司、王世镇、王世村、王恒群诉前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省博兴县金波利彩钢有限公司,王世镇,王世村,王恒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沾保执字第13号申请人沾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金波利彩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世镇,住沾化县。被申请人王世村,住博兴县。被申请人王恒群,住博兴县。本院根据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旋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