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初字第39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凌晓花与尹德友同居关系子女抚育及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晓花,尹德友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初字第3905号原告凌晓花,现住榆树市。被告尹德友,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晓花与被告尹德友同居关系子女抚育及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