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姜玮与姜怀、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玮,姜怀,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民初字第46号原告姜玮。被告姜怀。被告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喜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本院受理原告姜玮与被告姜怀、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玮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姜玮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吴晓蓉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卜凌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