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法民初字第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周兴超与重庆渝石新农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超,重庆渝石新农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法民初字第02691号原告周兴超,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向大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渝石新农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胡绍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绍木,该公司副总经理。周兴超与重庆渝石新农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文华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兴超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兴超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周兴超负担。审判员 刘文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宋来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