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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官民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陆亚军与芮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亚军,芮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官民初字第0024号原告陆亚军。被告芮占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亚军与被告芮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陆亚军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陆亚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陆亚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鲁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魏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