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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民一初字第03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陈光、陈雷、周善寨与杨开银、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陈雷,周善寨,杨开银,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3183号原告:陈光,男,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原告:陈雷,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原告:周善寨,男,1968年9月3日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万标,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开银,男,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苏堤南路余窑26号楼,其他不详。法定代表人:李文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淮南市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范圩村春申路,其他不详。法定代表人:张兰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陈雷、周善寨诉被告杨开银、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开银、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光、陈雷、周善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陈雷、周善寨撤回对被告杨开银、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三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79元,减半收取1239.5元,由原告陈光、陈雷、周善寨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蔡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