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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郑秀峰与廉秀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秀峰,廉秀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秀峰,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三条石北开花园6-3204。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57********。委托代理人张X,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X,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廉秀山,男,195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河县芦台镇建国里*排**号。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52********。委托代理人崔XX,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秀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宁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秀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岩、王晴,被上诉人廉秀山的委托代理人崔慧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退还上诉人郑秀峰。审 判 长  景 新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日升速 录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