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陶某某诉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00036号原告:陶某某,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危某某,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千奇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