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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小鹏与被执行人雷飞飞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鹏,雷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西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鹏。被执行人雷飞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鹏与被执行人雷飞飞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庆西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被告雷飞飞赔偿原告张小鹏医疗费4650.45元,误工费4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营养费10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5884.45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雷飞飞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庆西执字第265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张小鹏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雷飞飞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张小鹏申请,本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3500元,下剩2384.45元,申请执行人张小鹏予以放弃,故本案已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庆西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尚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