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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韩某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1199号被执行人韩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地,居民身份证为某号。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0年6月25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韩某没收财产一案,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秦法执字第132号,该院以被执行人韩某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鹿茵翠地5栋12D房产在本院辖区且该房已有抵押为由,委托本院代为执行该房产,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该房产系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执二恢字第73号案的抵押物,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案件目前正在执行中。为节省司法资源,方便案件处理,故将本案指定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2013)深中法执字第1199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