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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刘×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曾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08年11月7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月4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4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9月6日被羁押,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贤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刘×伙同陈×(已处理)在本市海淀区澐澐国际小区北门附近路边,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北京师范大学毕业证书”1本。经鉴定,上述证书上的“北京师范大学”印章印文系伪造。当日,被告人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破案报告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拨打实验,照片,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手机通话记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身份材料,证人王×、张×、��×、陈×、赵×的证言,被告人刘×的供述,文检鉴定书、居民身份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非法制作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处罚,现再犯本罪,此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4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闫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