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马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龚世芳与翁云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马民初字第38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龚世芳。被告翁云朝。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世芳诉被告翁云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世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谢 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朱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