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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保康桥民调确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马桥农电站、邓某民事裁定书(4)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桥农电站,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保康桥民调确字第00033号申请人马桥农电站。申请人邓某,男,42岁,汉族,务农,住保康县马桥镇笔架村*组。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马桥农电站与申请人邓某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马桥农电站与申请人邓某因供电合同纠纷,于2013年12月27日经马桥镇笔架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邓某偿还申请人马桥农电站2013年电费1200元,定于2014年1月15日付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裁定如下: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啸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赵礼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