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终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何益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肖立兔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何益虹,肖立兔,郑兴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陈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益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黎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立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兴珍。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民初字第2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