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三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孙立满与柴洪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满,柴洪峰,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三初字第6--1号原告孙立满。被告柴洪峰。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立满诉被告柴洪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柴洪峰在昌乐朱刘农信银行存款或在昌乐县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的工资100000元,刘世县自愿以其所有的鲁G×××××号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柴洪峰在昌乐朱刘农信银行存款或在昌乐县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的工资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郄本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