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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晏仕林与康杰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仕林,康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晏仕林,个体餐饮业主。被告康杰,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晏仕林诉被告康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仕林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晏仕林就所诉之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仕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晏仕林负担。审判员  李建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付卫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