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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溪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陈钊诉蒲春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钊,蒲春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溪民初字第297号原告陈钊,男,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被告蒲春光,男,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钊诉与被告蒲春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何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