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溪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陈钊诉蒲春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钊,蒲春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溪民初字第297号原告陈钊,男,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被告蒲春光,男,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钊诉与被告蒲春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文国江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何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