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执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乔海生与河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海生,河北古恩瑞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崇执终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乔海生,男,汉族,现住崇礼县。被执行人河北古恩瑞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洵毅,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乔海生与河北古恩瑞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河北古恩瑞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崇礼县人民法院(2013)劳仲案字第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爱国审判员 周树兵审判员 闫宏斌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