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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何秀金要求宣告何惠兴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秀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浦民一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何秀金,女,汉族,住本市黄浦区。申请人何秀金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惠兴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秀金诉称:何秀金与被告何惠兴系兄妹关系,二人的父母已经去世。何惠兴自幼智力存在障碍,自1980年夏天离家出走后未归,1981年8月31日报失踪注销户口,至今杳无音讯。故申请人要求本院宣告何惠兴死亡。经查:何惠兴,男,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与何秀金系兄妹关系。因失踪,其户口于1981年8月31日被注销,本人至今杳无音讯。上述事实,有何秀金提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月8日在本院公告栏内发出寻找何惠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何惠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何惠兴自1981年起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何秀金申请宣告其死亡,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惠兴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赵霏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孙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