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苏州嘉宝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强久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嘉宝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强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990号原告苏州嘉宝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3389号816室。负责人董善军,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旭,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强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海路898号2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吴家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嘉宝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强久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0元,减半收取计1,445元,财产保全费1,18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计 晓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