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民一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史理想与贠军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理想,贠军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埇民一初字第00407号原告:史理想,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琛,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贠军号,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理想诉被告贠军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理想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理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史理想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陆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