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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民一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史理想与贠军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理想,贠军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埇民一初字第00407号原告:史理想,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琛,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贠军号,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理想诉被告贠军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理想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理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史理想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陆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