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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巢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任俊柱与巢湖市地税局不服补缴税款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和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任俊柱,巢湖市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巢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巢湖市和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任俊柱。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振龙,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巢湖市健康东路。法定代表人:赵岳松,该局局长。原告巢湖市和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任俊柱不服巢湖市税务局补缴税款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和鑫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任俊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旭东审 判 员  周安俊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曹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