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邵东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甲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邵东刑初字第48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唐某乙,女。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刘某甲,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字(2013)第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刘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献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刘某甲合伙购得邵东县黑田铺乡石江村棉花排山唐灿平、唐路平、唐小平的树木。尔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唐某乙负责从新邵县喊工人砍树及现场管理,被告人刘某甲负责联系买主,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刘某甲共同押车卖树,共砍伐的马尾松立木蓄积为43.069立方米。三被告人各分得赃款2300元。2013年6月,被告人唐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其位于邵东县黑田铺乡石江村东南沱山上的马尾松立木蓄积为17.07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于2013年7月2日自动向邵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唐某乙、刘某甲于2013年7月4日自动向邵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刘某甲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乙、唐某丙、谢某甲、谢某乙、黄某某、向某某的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及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刘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刘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刘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刘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刘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刘某甲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唐某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俊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