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路商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章明石与阮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明石,阮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路商初字第2564号原告:章明石。被告:阮吉良。原告章明石为与被告阮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现要求被告阮吉良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元。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金燕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明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吉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查明:2013年2月22日,被告章明石向原告章明石借款7000元,出具借条为凭,后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被告阮吉良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吉良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章明石借款人民币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阮吉良、郑秀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金燕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一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