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东莞拓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东莞拓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29号南城胜和工贸大厦10楼1002室,注册号为441900000233556。法定代表人:林淦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拓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莞长路东海工业区,注册号为441900000212138。法定代表人:孙仲毅。委托代理人:顾芳,系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丽群,系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拓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上诉人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3年8月30日提出缓交费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其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并于2013年12月6日向上诉人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同意缓(减、免)诉讼费通知书》,通知上诉人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7844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东莞市恒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贾鸿宾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玉燕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