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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塔刑初字第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王×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塔刑初字第011号公诉机关塔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3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塔检刑诉(201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3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园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于2013年10月29日23时许,与被害人马×因开车让路的问题在塔城市阿不都拉乡玉什托别村公路发生争执,被告人王×将马×殴打致使其四颗牙齿松动,经治疗两颗牙齿被拔除。2013年11月19日经塔城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马×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王×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王×辩称:我知道错了,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我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于2013年10月29日23时许,与被害人马×因开车让路的问题在塔城市阿不都拉乡玉什托别村公路发生争执,被告人王×将马×殴打致使其四颗牙齿松动,经治疗两颗牙齿被拔除。2013年11月19日经塔城市公安局法医室鉴定马×为轻伤。同时查明:1、被告人王×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塔城市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王×适用社区矫正。3、被告人王×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没有拒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被害人马×的陈述;2、证人赵×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被告人王×的供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人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法制观念淡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梁启勇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赵 刚塔城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本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