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浙江飞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飞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初字第13号原告:浙江飞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学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奕。被告: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开禄。被告: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维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飞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华阳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飞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飞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楼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