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张广为与苏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为,费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张广为。委托代理人严海梅,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为诉被告费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为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广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已由张广为预交),由张广为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钱歆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