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三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江门市伟纶染纺厂有限公司与陈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伟纶染纺厂有限公司,陈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三民初字第28-2号原告江门市伟纶染纺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雄伟。被告陈迪,男。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伟纶染纺厂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在江门市蓬江区签订涉案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由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的约定符合协议管辖的规定,所约定的管辖法院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没有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蔡应犀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梁锦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