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被告铜陵三荣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鲁荣树、崔爱罗、鲍卫星、王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铜陵三荣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鲁荣树,崔爱罗,鲍卫星,王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0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机构代码:790116373法定代表人:许志勇被告铜陵三荣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70911305法定代表人:鲁荣树被告鲁荣树,男,1964年08月08日生,汉族,住铜陵狮子山区。被告崔爱罗,女,1964年10月08日生,汉族,住铜陵狮子山区。被告鲍卫星,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铜陵商。被告王琴,女,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铜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被告铜陵三荣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鲁荣树、崔爱罗、鲍卫星、王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五被告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铜陵三荣仪表科技有限公司、鲁荣树、崔爱罗、鲍卫星、王琴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章俊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