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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3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尚某与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3124号原告尚某。被告丹某。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尚某诉被告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子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尚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希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