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矿民一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秦花果与刘桂芝、刘桂玲、刘武超、刘武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花果,刘桂芝,刘桂玲,刘武超,刘武辉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矿民一初字第00037号原告秦花果。被告刘桂芝。被告刘桂玲。被告刘武超。被告刘武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花果与被告刘桂芝、刘桂玲、刘武超、刘武辉继承纠纷一案中,2014年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花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