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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德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钟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湖德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3)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钟某在某古玩QQ群发布虚假出售古玩的消息和图片,被害人杨某甲在群内看见图片后,通过QQ、手机与被告人钟某取得联系,并向其购买古玩。被告人钟某在没有该古玩的前提下,以先汇款后交货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3000元。2、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钟某在某古玩QQ群发布虚假出售红木家具的消息和图片,被害人严某在群内看见图片后,通过QQ、手机与被告人钟某取得联系,并向其购买一红木屏风。被告人钟某在没有该红木家具的前提下,以先汇款后交货为由,骗得被害人严某人民币2500元。3、2013年7月8日,被告人钟某在某古玩QQ群发布虚假出售红木家具的消息和图片,被害人杨某乙在群内看见图片后,通过QQ、手机与被告人钟某取得联系,并向其购买一圆桌。被告人钟某在没有该家具前提下,以先汇款后交货为由,骗得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10000元。4、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钟某在某古玩QQ群发布虚假出售古董家具的消息和图片,被害人张某在群内看见图片后,通过QQ、手机与被告人钟某取得联系,并向其购买三张桌子、一块石头。被告人钟某在没有该古董前提下,以先汇款后交货为由,骗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600元。5、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钟某在某古玩QQ群发布虚假出售红木家具的消息和图片,被害人王某在群内看见图片后,通过QQ、手机与被告人钟某取得联系,并向其购买二张圆桌。被告人钟某在没有该红木家具的前提下,以先汇款后交货为由,骗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800元。6、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钟某在某古玩QQ群发布虚假出售古董家具的消息和图片,被害人陆某在群内看见图片后,通过QQ、手机与被告人钟某取得联系,并向其购买一张楠木圆桌、两把椅子。被告人钟某在没有该古董家具前提下,以先汇款后交货为由,骗得被害人陆某人民币7600元。7、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钟某在某古玩QQ群发布虚假出售古玩的消息和图片,被害人周某甲在群内看见图片后,通过QQ、手机与被告人钟某取得联系,并向其购买二对柱礅。被告人钟某在没有该古玩前提下,以先汇款后交货为由,骗得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5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钟某共诈骗作案7起,价值共计人民币38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汇款凭证、QQ聊天记录打印件、户籍资料、被害人杨某甲、严某、杨某乙、张某、王某、陆某、周某甲的陈述、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扣押物品照片、手机短信内容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筱婕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傅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