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