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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城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宜城市针织器械股份合作公司破产清算组诉被告郭健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城市针织器械股份合作公司破产清算组,郭健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城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宜城市针织器械股份合作公司破产清算组。负责人向红,破产清算组组长。被告郭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城市针织器械股份合作公司破产清算组诉被告郭健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城市针织器械股份合作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城市针织器械股份合作公司破产清算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城市针织器械股份合作公司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冬菊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