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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5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松妍与马丽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515-1号申请执行人林松妍。被执行人马丽烨,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2号福泽轩1-601号房,身份证号码:4501031973122445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市民四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防城港市明通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凭证、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 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