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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罗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5号原告罗某,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被告赵某某,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无故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