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罗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5号原告罗某,女,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被告赵某某,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无故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