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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慈民一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410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杜付光。被告杜某某。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后,同年5月2日原告何某某因已与被告杜某某调解和好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上已调解和好,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卓亮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游庆附: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