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执字第02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园与唐晓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园,唐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2123号申请执行人:赵园,男。被执行人:唐晓军,男。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4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晓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园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唐晓军所有皖L×××××号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陆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