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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滨塘民初字第79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陈顺利与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卢建桥、左置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利,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卢建桥,左置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塘民初字第7933号原告陈顺利,男。委托代理人宋建东,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尧安新村。法定代表人罗能镇,董事长。被告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南洋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文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玉菲,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建桥,男。被告左置雄,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利诉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卢建桥、左置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顺利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洋建筑工程公司、卢建桥、左置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顺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4元,减半后为119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付清)。审判员  周丽艳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程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