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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贵生与郭门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生,郭门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71号原告:王贵生,农民。被告:郭门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生与被告郭门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生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争议的事实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立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宋永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