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贵生与郭门墩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生,郭门墩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71号原告:王贵生,农民。被告:郭门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生与被告郭门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生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与被告争议的事实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立新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书记员 宋永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