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郊民二初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汪业明、卢宏与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业明,卢宏,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郊民二初字第00231号原告:汪业明,男,194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原告:卢宏,女,195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秀凤,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军,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原告汪业明、卢宏与被告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龚秀凤、被告薛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汪业明、卢宏系夫妻关系,育有独生女汪卢佳。2009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2012年1月19日,被告从原告汪业明处借款15万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实际还款时止)。被告辩称:我已归还原告借款3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汪业明、卢宏系夫妻关系,原告女儿汪卢佳与被告薛军于2009年8月8日结婚。2012年5月,汪卢佳与薛军离婚。2009年10月28日,被告向两原告借款20万元经营茶楼,被告薛军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汪业明借款15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又查明:2012年4月24日,法院在审理原告之女汪卢佳与被告薛军离婚一案过程中,原告之女汪卢佳在庭审中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为欠原告15万元。被告也承认欠原告债务1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借条一份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之女汪卢佳在离婚诉讼中,证明被告薛军欠两原告15万元,而非35万元。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业明、卢宏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汪业明、卢宏负担3250元,被告薛军负担3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寿东审判员 陈庆敏审判员 谢爱萍二○一四年元月九日书记员 陈应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